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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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 山西腾升钢帘线有限公司 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山西腾升钢帘线有限公司、张胡江、柴瑞清、张高升、刘凤娥、刘大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