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 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谷县海宏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山西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