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品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陕西品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693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7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陕西品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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