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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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恒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恒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2分给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吉林恒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