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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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四川卿诚鑫泰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金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51×××50的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在限额606045.81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