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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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众意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汇川利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汇川利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和原告四川汇川利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汇川利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700万元及以7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65%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