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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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川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西充县城北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三人南充市红十字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32120.55元; 二、限被告西充县城北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三人南充市红十字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务工损失253519.23元; 三、限被告西充县城北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三人南充市红十字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128630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从2018年12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545818.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从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42060元,由被告西充县城北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三人南充市红十字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晓 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小 龙 人民陪审员 吴云修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戚 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