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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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07543);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78800元及违约金(以378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以万分之五日息给付至房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33元,合计14263元,由本诉原告***、***负担12263元,被告四川百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