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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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39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赔付上诉人***保险理赔金共计56126.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上诉人***负担320元,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上诉人***负担310元,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