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940元及截止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1382953.8元、复息149357.89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后的逾期利息(以999994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05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月30日的利息1221721.67元、复息131944.95元并承担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后的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052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款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各款项,被告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在第三项所述款项数额内对***的抵押物(编号为洛银(2016)年【中州支行】抵字第16050110500200682500D号《抵押合同》中***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8847元,其中81800元,由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7047元,由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丰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金牡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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