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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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市公交旅行社有限公司 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11808元; 二、被告洛阳市公交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共计1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承担950元,被告洛阳市公交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