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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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879999.98元,并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代偿的18586.1元罚息从本金的罚息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出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