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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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牛首天然畜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牛首天然畜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0416.39元,罚息220597.37元,2018年3月21日起的本金逾期罚息以179041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洪沟村怡馨苑1幢1层5室、2幢1层11室(房他证号:襄阳市房他证樊城区字第××号、第××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70元,由被告***、***、***、***、湖北牛首天然畜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