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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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 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张家界军宏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转运费损失6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9)湘3127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42000元”; 三、被上诉人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武汉高氏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42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均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大瑞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