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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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岗支行 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宜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5604.5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本金1184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自2017年8月2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三、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中南路18-2-25号的房产(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执行人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昌市海峰商旅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11847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