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皇廷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1410.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皇廷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423389.28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折价、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湖光路的宜市房权证夷陵区字第××号房屋,以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清偿债务; 四、被执行人***、***、***、***、宜昌皇廷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584169.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支付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