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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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驿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51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至2018年2月11日为46289.25元;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 二、驳回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01元,由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35元,由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66元;保全申请费3321元,由上海海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1元,由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