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4民初685号 原告: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省弘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晓丰。 原告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弘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多次催缴,但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湖南省海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