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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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秦正药业有限公司返还退货款17342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7342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东秦正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24.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6765.7元,由被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