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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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9282元及利息(以6928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