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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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8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2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益考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向***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投资收益款223661.8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23661.8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30.40元,由***负担69655.4元、益考公司负担1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828元,由***负担68173元,广州益考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