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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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英豪纸业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5356783.40元;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南海英豪纸业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作投资款的资金占用费(以5356783.4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62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市南海英豪纸业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56783.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五、***对***的本判决前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14.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337.55元,由佛山市南海英豪纸业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8276.7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9440元,由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95元,由佛山市南海英豪纸业回收有限公司、***、***负担1901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7.25元,由广东新供销天保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00.92元,由佛山市南海英豪纸业回收有限公司、***、***负担1646.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