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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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霍城丝路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5874.69元; 二、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55874.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第三人霍城丝路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8元,减半收取计4969元,由被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71元,原告***负担2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5-4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