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 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5000元、利息损失31766元,共计31676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明腾永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7元,减半收取3099元,由被告山东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