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嘉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嘉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068397.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嘉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7月23日的违约金267070.21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068397.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4日起按照0.6‰/天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77元(原告广西嘉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215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7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缸瓦窑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西嘉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399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