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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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泰特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昭平县明鑫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广西乐业县四海种养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乐业县四海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广西生泰特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6日签订的《中草药种植基地用工协议书》[2019种植施肥协议(39)号]、《黄姚下白基地种植香樟用工协议书》[2019种植施肥协议(40)号]两份协议; 二、被告广西生泰特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西乐业县四海种养专业合作社11个民工的误工损失1584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乐业县四海种养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广西生泰特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广西乐业县四海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1616元,被告广西生泰特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