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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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50%,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商,对坐落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的房产〔土地证号为隆国用(2007)第57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新州字第××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