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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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69号 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24民初15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钟萍名下座落于南宁市x区x路x号正恒国际广场x号楼x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南宁市x区x号正恒国际广场x7号楼8号【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26万元为限。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