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981民初276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立案,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领取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地址在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

负责人:黄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波,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民、被告益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15日20:15,***驾车行驶中与被告***所驾车辆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责任;现因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且***所驾车辆在被告益阳保险公司投保,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3963元[其中医疗费17685.77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天×29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误工费20000元(5000元/月×4月)、护理费10064元(61227元/年÷365天×6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7017.5元(曾介成25064元/年×5年÷5人×10%+郭石英25064元/年×9年÷5人×10%)、交通费1000元、车辆维修费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2.驾驶证、行驶证。拟证明***及其所驾车辆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与行驶资格。

3.保险单。拟证明***所驾车辆的投保情况。

4.医疗资料。

5.医疗费票据。上述证据4、5拟证明***的医疗情况。

6.司法鉴定结论、鉴定费票据。拟证明***的鉴定情况。

7.证明。拟证明***的被扶养人的情况。

8.证明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9.照片。上述证据8、9拟证明***的务工情况。

被告***未到庭质证如下。

被告益阳保险公司质证如下:对证据1-6无异议。证据7应补充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或户籍信息。证据8,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两份证明盖章不一致,有街道、村委,一个证明只能有一个证明主体,且未提交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凭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营业执照无异议。对证据9的关联性有异议,从该照片可以看出该公司系家庭作坊式工坊,且在农村居民区。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9000元、拖车费400元,要求返还。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益阳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中,医疗费应核减10%的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根据前期调查了解的情况,其一直居住在农村,在住所地附近的公司打零工,并非长期固定的工作,家里的承包地也在正常耕种;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由其妻护理,其妻系农村户籍,护理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母均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请酌情计算;其系事故主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计算3000元以内;车损未定损;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益阳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

在各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后,本院根据举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效力进行了认定。具体情况叙述如下:

一、原告***的损失136829.2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承担12万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116048.77元、向被告***支付3951.23元(已支付9000元,剔除应承担的5048.7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付款至下列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开户帐号为5950********,开户单位为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承担99元、被告***承担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志威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周倩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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