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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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019年3月11日之前的借款本息共计1993041元,并按照年息24%的标准,支付原告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3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与被告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