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张枚生死亡造成的损失20983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承担169900.4元(交强险承担11万元、商业三责险承担59900.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119900.4元,向被告***支付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付清。付款至下列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开户账号为5950********,开户单位为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6元,由原告***、***、***、***、***承担546元,由被告***承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