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981民初234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系原告***的弟弟、原告***的孙子,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在益阳市高新区龙洲路中电怡和苑******。

负责人:祝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益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9年5月21日01:47,被告***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行驶中与行人即三原告的近亲属龚建辉相撞,造成龚建辉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且***所驾车辆在被告益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起诉要求各被告承担各项损失945914元[丧葬费18349元、死亡赔偿金733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各方的责任。

2.鉴定结论。

3.户口注销证明。上述证据2、3拟证明龚建辉的死亡情况。

4.行驶证、保险单。拟证明***所驾车辆的行驶资格与投保情况。

5.证明。拟证明三原告与龚建辉的身份关系。

被告***、***、益阳保险公司质证如下:无异议。

被告***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已支付2万元赔偿款;对于三原告的起诉,暂时无经济能力赔偿,希望可以调解;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已支付14万元赔偿款,取得了三原告的谅解;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益阳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所驾车辆的投保情况属实,***系无证、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约定垫付赔偿款后有向其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因龚建辉死亡造成的损失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按70%计算;死亡赔偿金按户籍性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共同抚养人的情况、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计算;对精神抚慰金无异议;不承担诉讼费;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益阳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拟证明无证驾驶、醉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内承担垫付责任,且在垫付后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三原告、被告***、被告***质证如下:无异议。

在各方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后,本院根据举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效力进行了认定。具体情况叙述如下:

三原告、被告益阳保险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一、原告***、***、***因龚建辉死亡造成的损失814082.3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10000元、由被告***承担317959.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付款至下列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开户帐号为5950********,开户单位为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0元,由原告***、***、***承担2754元、由被告***承担2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志威

人民陪审员覃锐钦

人民陪审员朱建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周倩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1-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