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双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用67899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阜阳通用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0元,财产保全费3915元,合计14505元,由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