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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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吉林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41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420.36元、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共计5135.8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474722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49472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