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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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淼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淼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9126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958元,由被告深圳市淼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39、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淼鼎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39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