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31,384.0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误工费25,162.5元、护理费15,097.5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800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84,794.0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50,660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30,995.64元,共计负责赔偿81,655.64元(已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赔偿款71,655.64元),由被告***负责赔偿3,138.41元(已支付23,300元,尚应由原告负责返还20,161.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兑付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41元,由被告***负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