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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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临街店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 二、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94522.61元; 三、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848201.97元; 四、***对上述第二、三项给付义务向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7元,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3812元,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15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