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借款本金41345.81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14953.99元、违约金11000元。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即利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41345.8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W×××××的北京牌车辆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

三、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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