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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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正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听涛矿业有限公司 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577912.5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64017.57元。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2577912.59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8年10月12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4%计算至应付未付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四川宏正物流有限公司对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一亿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听涛矿业有限公司对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6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宏正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听涛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正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听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52元,公告费300元,由成都宣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宏正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听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