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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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锦江泡沫有限公司 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锦江泡沫有限公司货款466,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66,78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1元,由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