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益阳滨农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沅江市强建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益阳滨农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由沅江市强建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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