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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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源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994元; 二、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源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万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源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76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2400元,共计67160元,由原告武汉市源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万元,其余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57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