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祥龙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祥龙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363,200元及损失(截至2019年4月30日为989,683.2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以1,363,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被告***对被告武汉市祥龙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424元,由原告***负担801元,由被告武汉市祥龙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