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101.93元[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医疗费用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18097.80元)+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部分20004.13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元、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22元,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松原集成街,账号:×××。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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