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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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尹礼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尹礼军借款本金18547365.6元,支付截至2019年7月1日期间的利息8656551.15元及律师费600000元,自2019年7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0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009元,由刘辉负担182168.28元,由尹礼军负担15840.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275.8元,由刘辉负担197133.74元,由尹礼军负担17142.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