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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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通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13103.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计9541374.18元,之后以10313103.3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 二、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南昌万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向江西通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2068206.87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计1913443.03元,之后以2068206.87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向江西通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通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8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828元,由原告江西通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520元,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江西省宝泰建筑有限公司、***、南昌万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