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宝鸡市中医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327民初111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男,生于1974年7月16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平,陕西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生于1993年3月10日。

被告:***,男,生于1969年6月21日。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72年4月22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范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斌。

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5日。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6351.94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9953.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7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医疗费900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24840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289.6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552元、鉴定费2400元、残疾器具费480元、复印费129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7年12月16日12时26分,第四被告驾驶四轮电动汽车(原告乘坐),沿212省道由北向南左转弯出道路时,与第一被告驾驶归第二被告所有的陕C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及第四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第四被告赔偿案已另案处理)。事发后,原告在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花医疗费2903.90元。当晚转至宝鸡市中医医院治疗,宝鸡市中医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侧髋关节脱位等,住***。原告出院后根据其病情在宝鸡市中医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花医疗费4567.20元。2018年1月15日经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第四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2018年7月5日,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9000元,建议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第四被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第三被告对原告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2020年3月30日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第三被告支付鉴定费1008元。

另查,事发前第二被告在第三被告处为陕C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时,第二被告车辆超载。事发后,第四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47600元,支付鉴定费2400元,共计50000元。陇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7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被告在陕C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345.10元。

财产赔偿项目

损失项目

金额(元)

计算公式

认定依据(请注明计算依据及标准)

医疗费

49953.3445386.14

+4567.20

住院病历及医疗门诊费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

234060元/天×39天

标准:机关出差

期限:住院天数

营养费

270030元/天×90天

标准:司法实践

期限:司法鉴定

后续治疗费

9000

司法鉴定

护理费

10800120元/天×90天

标准:原告证据不足,本院酌情认定

一、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32492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3993.34元中的2654.90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伤残项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40840元;

二、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32492号重型自卸货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项下其余损失61338.44元中的30%中的90%,计16561.38元,由***赔偿61338.44元30%中的10%,计1840.15元,由***赔偿61338.44元中的70%,即42936.91元;

三、复印费129元,由***负担39元,由***负担90元;

四、由***返还***50000元,返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鉴定费100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负担659元,被告***负担1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1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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