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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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 中天杨实业(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 山东天恩世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偿还垫付款本金4500000元、逾期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的单位定期存单(账号为81×××82、金额为50000000元)内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天恩世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天杨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分别以最高债权余额94350000元和85770000元为限对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东天恩世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天杨实业(北京)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玄德基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恩世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天杨实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