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5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昆利,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辛丽华,董事长。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