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5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昆利,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烟台川浩宇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辛丽华,董事长。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鲁06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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