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爱仕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唐山爱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吊篮租赁费51268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唐山爱仕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62元,减半收取计50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山爱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拓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